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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本市姑苏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本市姑苏区**新村**幢楼下,采用推走后拆线接通电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铃牌战速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窃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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