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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5********,汉族,文盲,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农民,住岚山区**镇**村**号。于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高某某认识,后二人在莒南县**镇**村高某某家中同居。2020年6月15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高某某的同意,将高某某放在家中的7张存单(本息共计94514.77元)、现金5500元以及高某某的身份证一张取走。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疃支行,将高某某7张存单内的钱全部取出,后又来到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楼支行将9万元现金存在自己名下。2020年6月20日,被害人高某某发现家中存单、现金及身份证丢失,后打电话报警,同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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