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青海省西宁市,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李某某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让郑某某(另案处理)到位于本市城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修天然气壁挂炉,郑某某在得知李某某每年烧3000元的天然气后表示帮李某某充一个采暖期的天然气,让李某某给其2000元的辛苦费。后郑某某以天然气表电池没电为由将李某某支走,在李某某离开后拿活动扳手把天然气表拆开,拿一根2cm左右的铁丝把天然气表上的表阀挡住的方式使天然气表不会产生费用,但天然气可以正常使用。李某某在明知自己天然气使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直至2019年5月10日被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查获。经核算,盗窃天然气价值为人民币7314.54元。李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主动缴纳了盗窃所得并补缴了罚款,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后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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