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过正安县凤仪镇文体街的“梦璐美容”店时,看见在店内的电炉上有一部手机,李某某趁店内无人,将手机放裤包内偷走,同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证,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399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退还手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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