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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市**村**工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侯某某窜至贵阳市经开区腾龙湾A1区14栋附近,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盗走,后在侯某某帮助下将电瓶车转移。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582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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