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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赫章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咏(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一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存款,发现李某某放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钱包,便将钱包内的6000元人民币盗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退还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李某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谅解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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