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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果品社区中南望京花园小区北门附近,趁被害人某某食店的经营者王某某不注意,用事先转备好的三轮车,将王某某放在店门前隔离带草坪处的一个红松防火实木定制展示柜搬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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