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上午,在迁安市**镇**钢厂**工段,朱某某捡到同事梁某某遗失的OPPO A77手机,后将该手机放于自家中。朱某某妻子李某某在家中发现此手机后,将手机微信上绑定的梁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2966元人民币分14次盗刷。2019年6月21日12时许,李某某在朱某某的陪同下到迁安市公安局沙河驿派出所投案。李某某已将全部钱款退还梁某某,并取得了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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