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连某某市海州区**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堂路和大浦路路口附近绿化带,将被害人胡某某负责养护的一棵“女贞”绿化树盗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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