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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新蒲新区**镇**学校**室内篮球场内,趁无人之机,将堆放在此处的共7包直角扣、平扣盗走。经鉴定,被盗直角扣、平扣价值人民币2690元。案发后,涉案被盗直角扣、平扣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涉案财物现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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