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有限公司**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郑东新区**道**院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因盗窃,于2020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9号楼一楼悦来悦喜超市中间货架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部黑色华为NOVA7手机(价值2562元人民币)。现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