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湖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伍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同居生活在郴州市北湖区**路**小区**栋**室。2019年上半年至2019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被害人伍某某晚上睡着的时候,先后三次从伍某某的手机微信和银行信用卡内盗窃27000元,并将钱用于网络赌博输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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