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辉娃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刘大军的意见,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巫山县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与是朋友。2019年10月1日,杨某某事先借来一辆皮卡车,并从巫山工程机械微信群里租赁一辆铲车。晚上十点多,杨某某电话邀约李某某一起到骡坪镇小风口石厂偷罗品华的电动机,李某某表示同意。李某某负责望风、杨某某负责偷电动机及变卖。杨某某用铲车把电动机放进皮卡车后车厢,运到两坪乡“风槽口废品回收厂”,按照4元一公斤的价格,卖得4400元。杨某某表示分8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因害怕未接受分赃。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机价值9350元。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5.重庆市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望风、未参与分赃,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