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潼检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69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潼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参与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金沙,经侦破后,提炼出黄金102.516克,价值30076.14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被盗金沙价值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