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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村**物管**区**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紫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做并案处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0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决定对本案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蔺某某先后诈骗张某某、邱某某、卫某某、魏某某、高某某、贺某某、郭某某、叶某某8人的《大话西游2经典版》游戏角色, 蔺某某于2019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李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将蔺某某诈骗所得的叶某某、贺某某的游戏角色转移至林某某银行卡绑定的网易账号内。后李某某将蔺某某多个网易账号内的《大话西游2经典版》游戏角色中的物品出售进行获利,并将所得提现至林某某中国银行卡62178520000********,出售叶某某游戏角色(ID:3668****)获利13253.00元,出售贺某某游戏角色(ID:28583****)内物品“精卫”、“冰雪魔”、“剑精灵”、“剑精灵饰品”、“孟极饰品”、“孔雀明王饰品”获利5749.00元,共计1900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被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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