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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2********,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雷山县丹江镇中街绣娘坊服装店门口,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盗走手工刺绣一套。经雷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工刺绣价值3480元。2020年11月18日,雷山县公安局传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并在其身上搜出被盗手工刺绣一套。2020年11月20日,雷山县公安局将被盗手工刺绣发还至被害人处。

另查明,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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