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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路**号,现住址为青州市**街。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中秋节过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青州市**街**零食店内盗窃云门春内招酒1瓶,价值65元。

2.2019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青州市**街**零食店内盗窃云门春内招酒1瓶、榴莲干1袋,价值95元。

3.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青州市**街**零食店内盗窃云门春内招酒1瓶、榴莲干4袋,价值185元。

4.2020年7月21日12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青州市**街**零食店内盗窃云门春内招酒1瓶,榴莲干2袋,价值125元,被店员发现后报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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