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同住在高密市**酒店****房间的王某某不在之机,盗窃王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银行信用卡,使用王某某之前告诉他的密码,在高密市**大街与**路南**银行ATM机处,分二次提取现金共计27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目前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晓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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