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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明丽,黑龙江省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18日晚,李某甲窜至巴彦县居民姜某某位于巴彦镇**家属楼的中国体育彩票站,撬开后窗铁栏杆进入彩票站,盗窃现金500余元及30本价值18,000元的即开型彩票。2014年5月份,李某甲持在巴彦县所盗窃的即开型彩票到庆安县公安局家属楼的体育彩票站兑换奖金。

2014年7月28日晚,李某甲窜至青冈县居民李某丙位于青冈县**住宅楼一楼的中国体育彩票站,盗窃彩票站内3,000元现金及价值10,000元左右的即开型中国体育彩票。7月3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持盗窃的即开型体育彩票到北安市**体育彩票站兑奖时,北安市体彩中心专管员李阳发现李某甲兑奖的即开型彩票为青冈县彩票站被盗的彩票后随机报警。李某甲被抓获后,在其身上搜出460元现金及青冈县李某丙的彩票站被盗的即开型体育彩票。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持有巴彦县彩票站被盗彩票到庆安县彩票站兑换奖金,后持有青冈县彩票站被盗彩票到北安市彩票站兑换奖金,但其供述所持有的被盗彩票均为庆安县**商都门口处摊位购买,综合全案现有证据,根据无罪推定原则,难以认定其供述内容确为虚假,且无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实李某甲盗窃巴彦县、青冈县彩票站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冈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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