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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06196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室,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室,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害人彭某某将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淮南市山南新区一品麓苑工地南门附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路过时看到该电瓶车的车钥匙没有拔出,便临时起盗窃之意,遂上前将电瓶车骑走藏匿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基地小街停车棚内待日后留做自己使用。2020年5月5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瓶车价值2492元。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2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92元,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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