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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12002********,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大厦**酒店**房间,李某某准备从昆明市返回山东时,趁同住的被害人韩某某不备,盗窃其一台价值人民币红色1500元的VIVO牌手机。同日6时许,李某某在昆明市长水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起获被盗手机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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