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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6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17日对其刑事拘留,8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李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让其和自己一道去周边县市打狗,李某某给李某甲说在打狗途中遇到合适的时候,李某甲可以弄辆摩托车方便打狗。2019年7月2日下午,李某甲在李某某的邀约下乘坐王某某驾驶的白色日产蓝鸟车从南部县出发前往剑阁县境内打狗。2019年7月3日凌晨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剑阁县**镇**路**处,李某甲在车上发现在十字路口转角处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遂产生盗窃之意。李某甲叫驾驶员停车后独自下车,李某某与王某某驾车继续寻狗和打狗。李某甲下车后佯装打电话步行至该摩托车周围,待观察确认无人后将该摩托车推至街对面水泥坝监控死角处,以剪线接线的方式,盗窃该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钱江牌摩托车价格为42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然给李某甲说过让其偷车的言语,但李某甲承认自己实施盗窃的起因是自己使用或者转卖赚钱,同时李某甲产生盗窃念头是临时起意,并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李某某所说的言语达不到教唆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的故意,李某甲盗窃犯罪与李某某说的言语无关。并且现有证据只有李某某自己承认给李某甲说过让其偷车的口供,无其它任何客观证据能证实李某某有教唆他人或者参与实施犯罪的事实。据此,李某某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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