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队**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3日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楼**单元门口西侧路边,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事主刘某某(男,35岁)华硕牌VG248QE型电脑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被盗显示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72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17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楼**单元门口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男)放置在此的华硕牌VG248QE型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72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在家中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显示器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万宾的证言,辨认笔录附照片,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显示器、包装纸箱照片,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收条,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发还清单,证明案件已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盗显示器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3.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等事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