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中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里**栋**号,现住海淀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拘留,同年2月3日被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18日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层**内,多次窃取大衣、皮衣、裤子、连衣裙、发卡等衣物。经鉴定,被盗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17元。2020年1月18日李某某被店内员工当场抓获。被盗衣物已扣押。
2020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对被盗物品全部予以购买,并与**商业**公司石景山分公司达成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衣物照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出警视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李某某实施了窃取**店衣物的行为;
2、**商业**公司石景山分公司(1402)店提供的被盗产品价格详细列表、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被盗衣物情况及价值;
3、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双方已达成谅解,涉案衣物已全部赔偿;
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门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患有抑郁症,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5、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海淀区**证,证明李某某系北京市**中学**、无前科劣迹;
6、到案经过证明李某某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已全额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综合以上因素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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