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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学校在校学生,住南充市嘉陵区**一期**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嘉陵区文峰大道碧桂园一期小区篮球场打完篮球拿衣服时,趁机将打篮球的杜某某放置在篮球架下的苹果X(256G)手机盗走。次日10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好友得知失主在四处寻找手机,主动将手机归还给杜某某,并在警察来到现场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整。

在审查起诉环节,李某某对杜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取得杜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系初犯、系在校学生,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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