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的一个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某、庞某某事先预谋后,结伙窜至博爱县金城乡东碑村南水北调桥,用钥匙打开南水北调桥大门后,将蒋沟河倒虹吸口处地上的10个风机盗走;
2、2020年4月初的一个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某、庞某某事先预谋后,再次结伙窜至博爱县金城乡东碑村南水北调桥,用钥匙打开南水北调桥大门后,将蒋沟河倒虹吸口处地上的10个风机盗走。
案发后,被盗的风机已追回19个并发还给受害人。
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0个风机价值为2772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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