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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室(户籍地河南省大康县**乡**村**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被害人丘某某经营的位于翔安区**镇**里**号的“**超市”多次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11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猪肉若干。

二、同年11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肉松1罐。

三、同年12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雪碧1瓶、火腿肠1根。

四、同年12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猪肉若干。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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