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9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的白色铃木牌轿车拉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行驶到桦甸市二道甸子镇嘠河村干岔子屯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在河沟内放养的三只波尔山羊,遂临时起意将三只山羊盗走,三人将羊赶至刘某某轿车附近,将三只山羊放入轿车后备箱内,后开车将山羊拉回刘某某家中饲养。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三只波尔山羊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了谅解书,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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