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广安市广安区**镇**房**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广安区滨河路一段88号摩尔春天三楼玩游戏时,趁被害人叶某某到另一台游戏机旁与朋友交谈之际,将其放在游戏机上的一部银白色“iPhoneX64G”手机盗走。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2020年4月23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2417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到案。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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