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三次来到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的房屋附近的石河堰工地,趁工地无人之机每次盗窃2根钢筋,共计盗窃6根钢筋,均放置于其房屋中。5月14日工地人员发现被盗情况向和新派出所报案,民警当日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发现被盗的6根钢
筋。经物价部门认定,该6根钢筋价值人民币104元。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财物已被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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