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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2********,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油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 月24日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堆放在**公司的粉煤灰系范某某(另案处理)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江油发电厂三灰坝盗运至该处,仍然听从范某某的安排,用装载机给他人的货车装车后运至**水泥厂等地销售,转运的粉煤灰共计933.9吨,价值1.02余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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