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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订婚但还未结婚和举办婚礼,后因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退婚,期间二人因为经济问题争执不下。2020年10月15日晚李某某饮酒后,多次联系与余某某见面,商量退婚事宜。但是余某某因为李某某喝多了酒,且余某某也和朋友在外聚会喝酒为由拒绝与李某某见面,并约定第二日见面,李某某在被拒绝后独自来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余某某家,敲门踢门,独自在家的余某某儿子为李某某开了门,李某某进入余某某家后多次与余某某联系,要求与余某某见面,被余某某拒绝,余某某要求李某某离开自己家中,李某某不但未离开,还强行拉开余某某卧室锁着的衣柜抽屉,将抽屉中的7801元现金偷走后准备离开,恰好被赶回家中的余某某看见,余某某堵住李某某索要被偷的钱,李某某推开余某某后逃走

李某某归案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其实施的盗窃的犯罪事实,有认罪认罚情节。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二人订婚后因感情不好欲退婚,李某某欲向余某某要回其向余某某付的彩礼及二人交往期间其所花费的费用。2020年10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联系余某某商讨退婚和算账的事情,遭到余某某的拒绝。李某某遂来到余某某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踢踹余某某家的门,后在家的余某某9岁的儿子马某某开门让李某某进入。李某某联系余某某让其回家,余某某让李某某离开,双方未谈妥。李某某当着在床上睡觉的马某某将该卧室衣柜抽屉的锁破坏,将放在抽屉的7801元现金装入上衣口袋内欲离开时,被回家的余某某碰到,余某某要求李某某将钱放下,李某某将余某某推开后逃离现场。李某某跑至小区东门李某甲经营的好来多便利店内躲藏,后追赶来的余某某及赵某某到店内寻找未果便在便利店门口等待,李某某从便利店卫生间出来后将钱寄放在李某甲处后出去与余某某二人争吵后便暂时离开,余某某向李某甲询问李某某是否将钱放在店里遭到李某甲的否认后便离开并报警,余某某二人离开后李某某返回将钱取回后埋在了路边的城墙边上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现金7801元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一份。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婚恋、家庭等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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