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2020年7月28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安检大厅内,将被害人牛某某、田某某放置在安检大厅储物柜内的一部OPPO牌 R15手机、一部OPPO 牌R1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30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且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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