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县********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下午18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恂园里小区艾尚健身房二楼健身时趁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健身器材上正在使用的手机窃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4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拨打电话询问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承认上述犯罪事实,自动归案返还被盗财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