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6********,汉族,大学本科,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住天津市红桥区**街**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清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同车的被害人康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康某某手机藏匿后据为己有。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康某某被盗的iphone Xs Max牌金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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