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镇**园**号,农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惠农区红果子镇乐巢酒吧酒后回家途中,步行至惠农区红果子镇党委门口,将路边停放的被害人刘某某宁A****6江淮瑞风商务车门拉开,盗窃车内存放的黄金叶天叶香烟2条(经鉴定每条价值1000元),2条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经鉴定每条价值400元),2条中华双中支香烟(经鉴定,每条价值500元),藏匿在党委院内一棵松树下,将剩下的香烟及背包送回车内锁好车门离开现场。第二天取赃时发现藏匿的香烟丢失,盗窃的6条香烟共计价值3800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47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价值3800元,且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4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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