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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明光市****户籍所在地明光市**镇农场**宿舍**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包本市**路与**大道交叉口南北约34亩农田,用于水稻种植。2019年9月20日、21日,因天气干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骑车至农田,用自带的消防扳手将农田内的两处消防栓打开,接入水管偷放消防栓的水浇灌自家农田。经明光市物价局文件及消防栓流量鉴定:其所盗窃是消防水共计1600吨,总估价约5210元。

认定上述定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明光市自来水到户价格表-、明光市物价局文件-、鉴定结论、收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及照片: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按水厂要求及时退缴了水费,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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