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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031985********,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9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步行至来安县新安镇水安步行街二楼青沐服装店,趁店内无人之际,采用木棍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取服装店内24件贴标“青沐”牌衣服和两部苹果牌手机,并将衣服藏匿在该店西侧一处无人的门面房内后离开。2020年8月25日,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4件不同样式贴标衣服及二部手机价值2718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被盗财物均已找到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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