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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83********,汉族,初中肄业,**水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镇**村**号)。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自行补充侦查。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杨某某窜至北京路与富民大道交叉口南侧空地处,盗窃受害人陆某某堆放在该处的交通指示牌7块,其中2块大的(5000毫米×3500毫米×3毫米)、5块小的(3500毫米×2800毫米×3毫米),鉴定价值共计5495元。

经本院审查并自行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被害人将被盗物品放在被盗地点一个多月,李某某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确;被害人称被盗指示牌有10块3种规格,但是李某某称盗窃7块,对于规格无法描述,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无法采信;经过补充侦查,现场监控也无法调取,该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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