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个体。该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8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3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4月起承运山东浦广进出口有限公司部分物流业务,其多次指使司机将装好货物的冷藏车开至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处,采取将封装好的泡沫箱拆开,拿出部分鱼货再重新封装的方式,窃取其承运的鱼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同许某某、丛某某、王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欲采用上述手段窃取白鲳鱼,在拆箱分装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被盗白鲳鱼92斤,价值人民币4521.8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系盗窃未遂,且不具有盗窃未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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