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由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邢某军、于某永、黄某国(均另案处理)至莱西市姜山镇青岛泰光制鞋有限公司D栋车间保管箱盗窃模具24个。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8241元。案发后被盗模具被全部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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