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602户,务工。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日下午4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黄岛区七墩山**高端会所二楼右侧靠窗的包间内负责做美容。期间王某某将自己的黑提包放在床头处,李某某在给王某某做补水面膜时,趁王某某不注意,盗窃王某某黑提包内的现金2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退赔3000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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