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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