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崇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大道****号**栋**单元**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2020年8月至10月8日期间,多次来到崇州市**街道**路**号超市内盗窃超市内的零食、饮料等物品,并在超市将盗得的物品装至其随身背的一黑色背包内后逃离现场。2020年10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来到**路**号的**超市实施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现场挡获,随后报警。经查,李某某供述前后在该超市盗窃零食等物品15次左右。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