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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管区**村**号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8年03月3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吴某某、李某某从广州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新都汇商场**号档口,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以进店购买衣服为由,吴某某和李某某以试穿衣服和谈论衣服价格等方式引开被害人杨某某和朱某某的注意力,周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不注意的情况下把放在收银台处的两部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7手机、一部玫瑰金oppo R9tm手机)盗走。得手后,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先后离开现场,周某某将盗得的两部手机交予吴某某保管。经鉴定,涉案的苹果7手机鉴定价格为3320元,oppo R9tm手机鉴定价格为1148元。

二、2018年03月3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在小金口新都汇商场盗窃手机得手后乘车来到惠城区江北义乌小商品城二期四楼**档口,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以购买衣服为由先后进入该档口,吴某某和李某某以试穿衣服和谈论衣服价格等方式引开被害人卢某某和冯某某的注意力,周某某趁被害人卢某某、冯某某不注意的情况下先后将卢某某放在衣服架上的一部金色oppo R9sk手机和冯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7puls手机盗走。得手后,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先后离开现场,周某某将盗得的两部手机交予吴某某保管。经鉴定,涉案的oppo R9sk价值为1520元,苹果7puls手机价值为3558元。

三、2018年03月3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在江北义乌小商品城二期盗窃手机得手后乘车来到惠城区南坛美博城一楼**档口(**店),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先后进入该档口,后李某某趁被害人赵某某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其放在店内台上的一部金(银)色oppo R9m手机盗走。得手后,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先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涉案的oppo R9m手机价值为1241元。

四、2018年03月3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在南坛美博城盗窃手机得手后乘车来到惠城区凤凰天商场一楼**档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以购买衣服为由先后进入该档口,吴某某和李某某以试穿衣服和谈论衣服价格等方式引开被害人钟某某的注意力,周某某趁被害人钟某某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其放在收银台处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得手后,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先后离开现场,周某某将盗得的两部手机交予吴某某保管。经鉴定,涉案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40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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