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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路东五巷一盲人按摩店,因帮助被害人磨某某办理pos机业务拿到磨某某的手机。李某某趁机打开磨某某手机上的京东APP,以京东白条赊购的方式,购买了iPhone11一部,收货后即卖给他人,获利5000元。李某某盗刷磨某某京东白条购买手机共消费(含利息)8109.2元人民币。2020年8月13日,李某某由家属代其赔偿损失人民币8105元,获得了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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