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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田东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田东县政协委员会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佳牌电动车,后将电动车藏于田东县祥周镇中平村下垌屯家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59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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