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住钦州市钦南区**小区**栋**室,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去到钦南区**广场**服饰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在白色电动车车兜的一部蓝白色华为nuva6型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3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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