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扎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06日被扎囊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街道派出所执行。后经本院重新决定,于2020年07月02日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街道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扎囊县百姓超市内购买东西时,看到该超市北侧的货架上放着一部手机,就顺手将手机窃取并关机,离开了超市,返回拉萨。次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打开窃取的手机后看到一条内容为“手机给我送过来,我就不报警”的短信,便主动联系被害人朱某某说“手机今天送过去”。期间,扎囊县公安局扎塘镇派出所民警打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扎塘镇派出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达派出所后,主动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案遂侦破。归案后,涉案手机(华为NOVA5PRO、型号:SER-AL10)经扎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扎发改发(2020)139号)价格认定为2332(贰仟叁佰叁拾贰)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充分考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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