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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AZ2Z19号白色宝骏牌汽车行驶至新郑市**大道**镇**村垃圾中转站对面的**汽修店门口时,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该店门口用于检修汽车的一台黑色平板电脑及一瓶荣耀牌化清剂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2146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AZ2Z19号白色宝骏牌汽车行驶至新郑市**大道**镇**村垃圾中转站对面的**汽修店门口时,看到路边变电箱上放着用于检修汽车的一台黑色平板电脑及一瓶荣耀牌化清剂,李某某以为是他人遗忘或者丢弃的东西,就拿回自己家中。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146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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